
简述破产宣告的性质
作者: 时间:2014-02-04 阅读次数:24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破产宣告是法院的司法活动
只有法院有破产宣告权。破产宣告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根据法院的职权启动。前者称为破产宣告的申请人主义,后者称为破产宣告的职权主义。各国立法对于职权主义的规定不同。法国、日本、中国现行法都认可职权主义。但学理认为,职权主义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破产清算结果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未经债的关系人同意而由法院直接宣告破产,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利用破产预防程序的权利,同时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有的人认为应当加上“征得债权人、债务人同意”这一条件,方可由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
2、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
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是其必经程序,没有破产宣告,任何企业都不能实施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司法性清算,不是一般的企业内部清算,也不是法院外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和解。破产清算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律制度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的清理和分配,它是破产宣告发生的后果。但是,破产宣告并不必然导致破产清算。如果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没有可供清算的财产,那么也无法达到破产清算的目的。
3、破产宣告是种公示性程序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关系主体知晓。因此,公告是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这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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