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原则
作者: 时间:2014-02-05 阅读次数:71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计划的表决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通过,关系到各利害关系人的表决权及切身利益,那么,表决应当遵守什么原则呢?
1、平等表决的原则
无论重整债权是否具有担保,也无论股权是特别股或普通股,只要他们均已确定且无异议,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权人以及股东则均可按其确定额或申报额行使表决权。对于表决权的计算方法,重整债权与股东权分别计算:重整债权的表决权,以债权金额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以公司章程或按照股权比例、股份数确定。但公司无净资产时,股东一般不得行使表决权。
2、分组表决的原则
分组表决的原则是由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其目的就在于相同权利同等对待。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分组表决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根据美国法的规定,要根据权益的性质,将债权人和股东分为若干个小组,由各个小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依此原则,法院对异议的小组必须变更计划条款,为其成员规定特别的权利保护条款,美国法称之为“公平对待”原则。
3、善意表决的原则
依法享有表决权固然是权利人参与表决的前提,但是,在表决过程中,表决权人必须善意而为,如果是恶意通谋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法院则有权排除其表决权的行使。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法院从权利的取得、等价及其他情况了解,认为有表决权的更生债权人或股东通过行贿等手段以从债务人会议的表决上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取得权利时,得不使上述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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