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申请的效力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2-06 阅读次数:24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申请的效力是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即破产申请提出后,对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所产生的约束力。
1.对法院的效力
破产申请提出后,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作出破产受理裁定。破产受理时破产申请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如果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对债权人的效力
申请破产应当提交法定材料。债权人申请破产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证明其破产申请人资格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预交破产费用。提出申请时预交破产费用,各国破产法均有规定。如日本破产法第13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预先交付费用。德国破产法第26条也作出了相应地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的预交问题,但《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负有核查义务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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