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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的法条分析

作者: 时间:2014-02-08 阅读次数:25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申请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辖法院提出,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也称立案,是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案件并对其开始进行审理。立案意味着破产案件开始纳入司法程序。如果不予立案,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法院外整理程序解决。法院一旦立案,利害关系人将会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终至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确认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因此,破产申请是破产受理的前提,破产受理是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

    中国实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因此,在破产申请和破产受理之间,形成破产开始程序。为了从总体上把握破产开始程序结构,以下根据《2002年破产法规定》,简述从破产申请到破产受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并提出比较意见。

    1.申请的提出

    有破产申请资格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同性质的申请人申请破产所提交的书面文件不同:债务人申请破产要提交司法解释列举的12份文件,而债权人申请时只提交3份。这些材料可能成为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但是,真正需要在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却没有规定。如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和解方案或重整方案等。

    2.申请异议与申请撤回

    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还要经过前置程序,即通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确定债权人提出材料的真实性、未清偿债权的比例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8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法院告知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9条)。申请人在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具有决定权(《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1条)。如果法院要求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申请人没有按期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0条)。

    3.破产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材料缺少的应当按期更正补充材料。更正补充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则表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作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2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3条)。德国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应当听证债务人。日本破产法没有对申请和受理进行规定,仅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

    4.申请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以下情形裁定驳回申请:(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2)有恶意破产情形;(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14条)。该规定增加了原破产法所没有的恶意破产情形。国际上通行的恶意申请破产包括两种:一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前者以侵害债权人债权为目的,在中国目前企业破产案件中常见:后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侵害债务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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