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28 阅读次数:1716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陆川中设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桂09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桂09破2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有效整合,盘活资产,现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整。现就本次招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陆川中设公司概况
(一)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 |
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时间 |
2015年6月3日 |
住所地 |
陆川县温泉镇西滨路老干宿舍一区5栋11号1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龙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
股东(占股比) |
玉林市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 |
经营范围 |
对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新能源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施工,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专用设备、机械设备的安装、销售。 |
企业登记状态 |
存续 |
(二)资产和财务情况
具体参考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二、投资人主体条件
参与重整的投资人应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本次招募不接受联合体或自然人报名。投资人应当具备的主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具有领先地位,无金融不良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重整期间投资人不得利用重整项目进行抵押以向金融机构或民间融资。
三、招募程序
(一)报名及报名方式
参与重整的投资人应将报名必要材料现场递交至报名地点,除现场报名以外,管理人不接受其他报名方式。投资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详见本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管理人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8日18时。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9栋2单元3层,联系人:郭广、王雯,联系电话:13878880303(郭);15807711281(王)。
(四)投资人报名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重整方案【编制要求详见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报名时需提供副本原件审核),企业资质证明、资金实力证明、获得行业奖励证明(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需同时加盖企业财务章);
4、若投资人是光伏电站经营企业的:所经营的光伏电站建成运营容量证明、发改委能源局批复文件、项目备案证明、发电业务许可证;
5、授权委托书,载明经办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事项及期限;
6、同意参加重整投资的有权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7、缴纳保证金的凭证;
8、签署由管理人提供范本的保密协议。
以上材料,如无特别指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投资人公章并备原件以供现场报名核对。
(五)评审、确定投资人
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打分,依据评审、打分结果综合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最终人选。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资人的资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经验、经营方案、投资金额、付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有3年(含)以上经营30兆瓦(含)以上光伏电站经验的投资人从优。
四、对招募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参选文件的法律效力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
投资人提交报名文件资料,即视为其提交参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管理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管理人在收到该投资人报名文件时起,即享有对该投资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作出承诺的形式为向该投资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一旦管理人作出承诺,则视为管理人与该投资人已经就由该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该投资人应随后与管理人签订书面的《重整投资协议》,如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并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该投资人同时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尽调保证金、重整保证金
1、尽调保证金。自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的期间,若投资人需开展尽职调查的,可在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后,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尽调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管理人账户,并备注说明“尽调保证金”。若投资人报名通过的,尽调保证金可转入重整保证金;若投资人未报名或报名未通过的,管理人在投资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
2、重整保证金。重整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投资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管理人账户,并备注说明“重整保证金”;投资人未按时足额交纳重整保证金的,自动丧失参与重整投资资格。
3、管理人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账 号:78890188000506854
4、重整保证金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无息退还至投资人付款账户:
(1)经评审,投资人最终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方;
(2)经评审,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方,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3)管理人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的。
5、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方后,其缴纳的重整保证金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该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6、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方后拒不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重整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重整方案编制要求
1、投资人制定的重整方案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原则:
(1)有利于陆川中设公司成功完成重整;
(2)投资人对重整方案所需支付资金应提出明确支付方案,并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3)不得为重整方案的实施设定假设性前提条件;
(4)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明显不合理加重管理人责任的要求。
2、重整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资金来源的计划;
(2)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整体资产的报价;
(3)投资人对承诺的投资资金的支付方案;
(4)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整体资产的交接方案;
(5)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复工的时间安排、资金投入;
(6)投资人对陆川中设公司后续经营的规划及安排;
(7)投资人认为与制定公司重整方案有关的其他内容。
(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方面
重整投资协议由管理人根据《重整方案》相关内容拟定,协议的主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重整方式;
2、重整范围;
3、投资金额;
4、重整进度安排;
5、交接安排;
6、声明与承诺;
7、协议解除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其他约定。
(五)中止或撤回招募计划
如出现影响陆川中设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要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等情形),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计划。本招募计划中止或撤回的,管理人无需对投资人进行任何补偿。
本公告由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招募事项以本次公告为准,解释权归属于本管理人。
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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