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立法例
作者: 时间:2014-03-03 阅读次数:254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因最后分配、强制和解、破产废止而结束。分配是把破产财产变价后得到的金钱按照破产债权人的顺序和金额相应地进行清偿。日本的破产分配结构包括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因最后分配而结束,破产程序结束后再进行的分配为追加分配。强制和解是日本破产法特有的一种和解形式。该法第290条规定,破产人可以随时提出强制和解。法人如果提出强制和解,应当有理事或准理事的一致同意。破产废止是对将来破产程序的解除。破产程序废止包括财团不足废止和同意废止。财团不足废止又包括同时破产废止和事后废止,前者是指在破产宣告同时,因破产财产无法支付程序费用,而宣告破产程序废止,以后的程序不再进行。后者是指破产宣告后,发现破产财团存在不能补足破产程序费用的事实,可以宣布破产程序废止。同意废止是指破产者的申请在得到债权申报期间内所申报的总的债权人同意时,决定废止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同意废止只是债权人同意放弃破产程序的继续,而不是同意放弃债权。破产程序废止还可以因不存在申报债权人而废止。对于此点存在争议。
中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结束的三种情形是:破产调协成立、分配终结、破产终止。如果破产人品德良好无破产犯罪,在破产财团分配未认可前,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协调计划书,只要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必要经过破产分配程序。破产程序可因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成立调协而结束。如果没有调协,通常以分配破产财团而结束。如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程序费用,破产程序也不能继续进行时,法院可对其直接进行裁决结束破产程序。
德国破产法没有破产程序结束制度,通过破产程序的撤销和废止终结程序。破产程序的撤销是在破产程序最终分配完成后由法院决定撤销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撤销之后,破产债权人还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破产程序的废止主要因缺乏财产、破产原因消失和债权人同意而发生。缺乏财产而废止破产程序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破产程序费用,与日本破产法的财团不足废止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终止程序一样。关于破产原因消失的废止,德国破产法第212条规定,债务人保证在废止后不会发生支付不能或濒临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等破产宣告原因的,破产程序可以因债务人申请而废止,申请必须证明不存在破产原因。在被宣告破产后,不考虑企业经营的话,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等方式可以消除破产原因。可见,德国破产法给债务人充足的机会争取再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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