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各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作者: 时间:2014-03-04 阅读次数:381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民事主体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破产能力。
1、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破产立法存在两种立法例,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对于其他个人仍适用民事强制程序解决。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的破产立法采用此学说。一般破产主义则主张对所有个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不因当事人是否从事商事活动而有区别,消费者也可因生活消费负债而被宣告破产。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破产立法采用此种学说。
2、法人的破产能力
绝大多数国家一般规定以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法人国家机关不具有破产能力;以实现社会教育、医疗等公益职能为目的公益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又根据社会政策进行特别立法予以限制或者排除;各国均普遍承认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出于社会政策需要,对于电信、金融、公交等公共服务企业的破产能力,通过特别立法予以限制或者排除。
3、其他组织的破产能力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各国通常规定不具有破产能力,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非法人企业,一般均通过特别法规定其具有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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