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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障碍因素

作者: 时间:2014-03-06 阅读次数:264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已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因出现阻碍破产程序开始或者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而不得破产或者应中止破产程序,此法定事由即为破产障碍。根据发生原因不同,破产障碍大体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障碍、政策上的障碍和事实上的障碍三类。

    1、法律上的破产障碍

    指破产申请虽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存在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申请费用障碍。申请人不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法院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如果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将缺乏对该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的物质保障。

    (2)申请目的障碍。经审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借申请破产达到非法目的的恶意。如果发现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逃避债务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毁坏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如对该恶意破产申请仍予受理将帮助申请人借申请破产的合法形式实现破产程序以外的非法目的。

    (3)申请资格障碍。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存疑,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来确认其为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身份,从而具有对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申请破产,如果未经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人、股东的书面同意,债务人的合法产权人尚未决定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从而处分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如予受理该破产申请将损害债务人的产权人利益。

    2、政策上的破产障碍

    由于债务人主体性质、债务性质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问题,国家政策特别规定这些具有特殊性或者特殊债务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先行解决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问题,否则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1)主权信用转贷款债务未予解决。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政府指定的企业转贷款而形成的债务,性质上属于我国国家信用担保的主权债务。如债务人尚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的转贷款债务未清结而进入破产程序,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国家信用。因此,如果债务人尚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债务未予解决的,则不得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2)社会集资款问题未予处理。债务人在经营中违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往往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如果有权机关尚未依法追究债务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违法责任,特别是社会集资款债务问题尚未稳妥解决,则该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3)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尚未落实。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必须先行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以避免国有人力资源浪费,维持社会稳定。

    (4)行政清算阶段尚未对责令关闭的金融机构所负个人债务问题处理完毕。金融机构因经管管理不善被责令关闭后,依法先行进行行政清算。行政清算阶段必须解决金融机构所负个人债务问题,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3、事实上的障碍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虽不具有法律上、政策上的障碍,但自身存在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客观困难。

    (1)债务人全部财产下落不明。债务人只剩下一个空壳,没有任何财产,事实上是“无产可破”。

    (2)债务人全部财务账册下落不明。债务人没有任何财务账册反映其资产及负债情况,事实上是“无账可查”。

    (3)因债务人涉嫌犯罪其财务账册被相关侦查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债务人财务账册已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管理人将无法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清理,事实上是“有账难查”。

    (4)债务人的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不知去向,将严重影响通过破产清算实现所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程序目的实现,事实上是“巨产难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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