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作者: 时间:2014-03-07 阅读次数:24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重点是把握破产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审查时限三个方面。
1、实质要件审查
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障碍,这就是破产申请实质审查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依《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的程序有三种: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相应地,《企业破产法》所指“破产申请”也包括重整申请(依《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程序申请)、和解程序(依《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实施和解程序申请)以及破产清算申请(依破产法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三种情形,而不单指破产清算申请。无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重整申请、和解申请还是破产清算申请,均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及破产障碍等实质要件要求。
2、程序要件审查
债务人虽然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其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程序要件不具备,该破产申请仍不得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申请证据以及必要申请材料。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才能提出相应破产申请;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经其产权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后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据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真实、合法。无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由于必然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同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还必须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提交据以提出相关申请并且不存在破产障碍的事实及理由。
3、审查时限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的裁定。这是对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权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申请破产权利的保护。另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前须先行通知债务人,就有可能发生债务人转移、隐匿、滥用甚至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况;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表明其准备放弃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对其财产的管理处于一种消极状态,这也可能造成债务人财产的损失。为了降低债务人财产流失风险,人民法院应当尽量缩短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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