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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

作者: 时间:2014-03-15 阅读次数:269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对破产事务意见,对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机构。债务人进入概括解决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程序,表明债务人的资产已无法全额清偿对外债务。此时,债务人破产程序如何进行,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债权如何受偿等事项,均与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同一类别的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破产程序作为司法程序,既应让债权人有表达个人意志的权利,又应保护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破产清算公平、公开、公正及顺利进行。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有一个既能够表达每个债权人的意志,又能够形成代表全体债权人或大多数债权人意见的决议平台,以使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按照民主表决制度形成的决议进行实施,破产清算案件能够得到顺利的审理。债权人会议,正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形成决议的平台和组织机构。

    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债权人会议由已经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和非债权人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二,债权人会议具有临时性,它并不持续存在于破产程序中,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有权召开会议的主体确定的时间召开。第三,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思的基本场所。债权人表达其对破产事务的意见的形式及场所是多样的,但只有债权人会议能够集中表达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并发生对全体债权人的约束力。第四,债权人会议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权人会议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不能参加诉讼活动。

    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第二,债权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第三,其债权人资格已得到确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债权人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表决权受限制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其应负担的义务,故债权人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不得视其未出席为放弃债权的行为,也不得因其未出席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5项,它包括:(1)审查与确认债权;(2)监督管理人;(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4)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其议决事项的方式为表决,通过对特定事项的表决,形成代表全体债权人意志的决议。该决议虽然不一定是全体债权人的一致意愿,但其效力却及于全体债权人,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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