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申报发生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3-14 阅读次数:29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人必然能够成为破产程序中真正的债权人,也不意味着该债权人能够依据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参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对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时,应注意债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破产宣告后,除非因管理人解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可以在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外,债权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成立,这是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受偿的时间界限。因为破产宣告后,除非是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债务人对其财产已经丧失了管理处分权,不可能再对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可见,债权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只是一般性原则,有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可以在破产程序受偿债权的例外。
第二,债权必须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在分配时为找到统一的尺度,管理人必须将破产财产和债权同时变价为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即应将金钱作为联系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纽带。所以,除非债务人因未履行人身性质的行为而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项损害产生的赔偿可作为债权外,若债的标的纯粹是人身性质的行为,则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且,除具有财产内容外,还必须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
第三,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程序是一种审执合并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种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参加破产程序的基础权利应当受破产法的保护,并能够得以强制执行。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当然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强制执行,因而不属于可以在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赌债、高额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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