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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申报的相关知识

作者: 时间:2014-03-13 阅读次数:275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能够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申请受理时,没有获得清偿的违约类债权、侵权类债权、或然债权、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均需要申报。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或者法院已知道其债权为由不加以申报,否则在破产程序中便会丧失受偿的权利。有破产程序的开始,就必须要有债权申报,债权申报与破产程序不可分割。

    要成为破产债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的主体,即对债务人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的债权人;二是形式意义上的,通过申报破产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者。所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客观上享有的债权,还必须主动、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在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债权人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成为程序上的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人,即使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也不被视为破产程序上的破产债权人。

    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成功,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概括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所有与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论债权是否到期、是否附条件、附期限、是否因诉讼、仲裁未决、但要成为破产债权,就必须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在破产程序中一并申报和清偿,但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注意的是,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由于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的真实性、债权数额还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据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保护的债权数额,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还应注意,《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报,这也与《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向法院申报债权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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