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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笔记:破产清算程序

作者: 时间:2014-03-25 阅读次数:1964 次 来自:法律教育网

    一.别除权

    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二.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3)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三.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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