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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新冠疫情下破产领域亟需重视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20-02-18 阅读次数:786 次 来自: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新冠疫情下破产领域亟需重视的问题

前言

新冠疫情爆发后,一些破产企业因涉及防疫所需物资的生产和加工,纷纷在法院同意和组织下恢复施工并加入到抗疫支援工作中。为解决破产企业恢复施工和破产审判管理的诸多问题,各级法院和破产法庭结合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准确把握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为疫情下的破产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将以问答形式对疫情期间部分与破产有关的审判政策进行梳理,同时提出我们的理解与建议,以供同仁参考。

1、关于新冠疫情期间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Q

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抗辩事由?

A

杭州破产法庭对破产原因审查认定的标准是: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一般不予受理。倡导债权人与企业通过延期、分期等方式攻克时艰。成都中院要求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对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迟延或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不宜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针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暂不受理。对在疫情发生前出现解散事由,受疫情影响未能成立清算组或已自行清算但自行清算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的,可暂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提示:只有疫情影响是导致企业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时疫情才能作为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抗辩理由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理由,尽管疫情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但是按照举证规则,债务人仍需证明疫情是导致企业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或者说如果没有疫情,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不会出现破产原因。否则,相关破产申请应予受理。

Q

新冠疫情期间如何向法院申请破产立案?

A

新冠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均加强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债权人、债务人如需提交申请,应尽可能使用微法院、智慧法院等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相应材料。相关法院应在法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并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时,应采用网络会议方式进行,或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在疫情结束后择期进行。


提示:既要防止有存续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因疫情影响被不当申请破产,也要防止疫情影响成为不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定事由,从而变相降低企业对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避免“办理破产”这一评价营商环境的指标因此受到影响。

2、关于新冠疫情期间财产接管和债权申报

Q

新冠疫情期间管理人是否可以暂时不接管

财产?

A

北京、杭州破产法庭,重庆高院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能够以电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并做好保管工作。管理人无法及时开展现场接管工作的,可经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需履行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因此,对于无须现场接管即能完成的交接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疫情不能成为阻却接管的事由;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不能现场接管的,须经法院同意才可延期接管。

提示:尽管在新冠疫情下经过法院同意可以延期接管,但是管理人应当对财务资料电子档等可以以电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资料先行接管,债务人有现金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妥善保管及保管不当的法律责任。由于不接管债务人印章、银行资金等客观存在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如果现场接管困难的,管理人可将印章等关键物品采取远程监督债务人相关人员封存的方式进行接管,并告知未经允许启用印章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银行资金予以冻结。

Q

新冠疫情期间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A

北京、杭州破产法庭规定:管理人应当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合理有序引导债权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必要时可报法院同意后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债权申报等程序期限。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债权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全程留痕。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根据疫情对收集证据材料的实际影响等相关因素适当延长提交期限。重庆高院还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意见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债权人,并固定好相关证据。

提示:新冠疫情期间应当停止一切现场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应当对已知债权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其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对管理人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带来极大的挑战,管理人需核实申报人是否是其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此外还应考虑到有的债权可能在新冠疫情期间诉讼时效届满,有的债权人可能感染新冠肺炎在接受隔离治疗,有的债权人还可能因感染新冠疫情死亡尚未确定财产继承人等,对于前述情况未能在此期间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报请法院延长申报期限。

3、关于新冠疫情期间的债权人会议召开

Q

疫情爆发前已经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

疫情尚未结束前能否按计划召开会议?

A

各级法院均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事先通知、引导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如疫情期间广州破产法庭使用“智破”系统召开债权人会议,瑞安法院使用钉钉视频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提示:疫情期间要防止人员大规模流动和聚集,不宜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如果疫情期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期限届至前请求人民法院公告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实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利用科技手段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如果疫情期间需要召开的不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备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条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后改为网络债权人会议,不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知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4、关于新冠疫情期间破产企业的恢复生产

Q

企业恢复生产应由谁决定?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恢复生产的决定人是管理人,但是管理人的决定权受到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能够为支持疫情救援工作提供支持的破产企业是否可以恢复生产,除履行政府相关恢复生产报批手续并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期间的防疫工作外,还应严格履行破产法的程序规定,管理人要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已经召开完毕的企业,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权利。如需紧急恢复生产,管理人应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但召开债权人会议需履行提前十五日通知的义务,严格履行程序可能会贻误时间,因此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可征得人民法院许可后作出决定并将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或者债委会,有技术支撑的破产案件可以采取召开临时债权人网络会议并进行表决的方式通过恢复生产方案。

提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管理人有义务通过维护债务人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来维护债权人利益。但是继续经营不等同于恢复经营,继续经营从文意解释应是针对一直处于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并不包括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此次恢复生产的企业针对的对象不仅包含一直处于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也包含停产停业企业,对于后者应当由谁决定营业《企业破产法》并未予以规定。我们认为,停产停业企业因新冠疫情需要应当恢复生产的,可以参照继续营业的法律适用由管理人报经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决议后决定实施。对于停产停业的企业建议采取由其他同类企业托管或者委托加工的方式解决停产停业企业人员缺失的问题。

Q

是不是与防疫物资有关的企业均应恢复生产?

A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因此,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企业属于新冠疫情下可以恢复生产的企业。但是并非所有前述企业为了新冠疫情的需要均应恢复生产,破产企业是否能够恢复生产取决于企业是否符合恢复生产的条件,例如是否还有生产所需人员,生产所需设备是否还能使用,生产所需的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恢复生产的收益是否能覆盖成本等等。

提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企业在新冠疫情下应当尽快恢复生产支援疫情防控工作。在企业破产的语境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会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争夺发生冲突。管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债务人财产,确保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在破产语境下,如果恢复生产的成本将大于恢复生产的收益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是否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债权人是否愿意牺牲个人利益为疫情防控做贡献,这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责任而非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只有在债权人会议对恢复生产形成决议时,管理人才能决定恢复生产;如果债权人会议并未同意恢复生产,则管理人无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决定恢复生产。

Q

企业恢复生产的成本和费用如何承担?

A

如果债务人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且有能够负担生产经营的资金成本,则管理人可以自行组织债务人进行生产;如果债务人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但缺乏能够负担生产经营的资金时,可以通过协调政府紧急拨付资金或者委托、托管企业支付的方式获得恢复生产的资金,前述资金如果是以垫资和借款的方式投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应该参照共益债务进行处理。

提示:管理人需注意的是破产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的用工应按照新冠政策执行。恢复企业生产亦会产生新生税收,管理人在作出恢复生产的决定后应积极援引新冠疫情下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负,同时做好新生税收的申报工作,避免因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致企业承担滞纳金或罚金。

5、关于新冠疫情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

Q

新冠疫情期间可否暂停处置破产财产?

A

如果采用传统线下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应通知拍卖机构暂停线下拍卖;如果采用线上网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引入在线直播、VR 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对于金额巨大、需要实地看样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应暂停拍卖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债委会。

提示:除了现场看样会受新冠疫情制约之外,疫情也影响了很多企业、非法人盈利性组织和个人的正常营业,即使引入在线直播、VR 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也可能因为受疫情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力下降,从而导致破产财产不能成交或者降低成交价格,管理人在决定继续拍卖时应对市场状况进行谨慎判断,必要时可召开债委会或者报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拍卖,避免因未谨慎决策造成债权人损失而承担管理人责任。

Q

破产财产是疫情防控所需医疗保障物资的

如何确定处置价格?

A

破产财产属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保障物资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妥善处置。

提示:破产财产属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保障物资的,会因为市场需求原因客观提升财产价值,如按照网络竞价或者拍卖竞价的方式,可能会因为物资稀缺性造成价格畸高,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对于该类财产的处置,管理人绝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征求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在公平的原则上确定处置价格和处置方式。如果遇到政府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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