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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3-31 阅读次数:272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上述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分配破产财产的法定依据,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从债权清偿顺序的理论设计而言,下一序位的债权只有在上一序位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才能受偿;同一序位的债权,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受偿,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开始和顺利进行有相应的物质基础。但其不能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受偿。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被用于清偿列为第一顺序的劳动债权。该部分的劳动债权包括三类:一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远高于普通职工,故其原来的工资也远高于普通职工。债务人的破产,与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未能尽职或能力欠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对债务人的破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仍按原来的工资在第一顺序受偿,对普通职工不公平,对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也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也是以工资收入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其生存权与普通职工一样,亦应受到保护。因此,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虽可以在第一顺序清偿,但其数额只能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对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生存权的保障,又体现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二是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1)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在第一顺序清偿的仅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应当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均应列入第二顺序清偿。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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