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关问题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3-30 阅读次数:604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由上述条文的规定可知: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管理人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及时拟订。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管理人拟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应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债权人同样有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通过的具体条件是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还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包括对通过程序的合法性和方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责令管理人重新制订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多数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严肃性。

    (3)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基于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同样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裁定。债权人会议经过两次表决无法通过相应方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6条的规定,债权额占无形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的内容及时告知债权人。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管理人执行。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以采取一次或多次分配的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变现状况。当破产财产构成相对复杂、变现难度不一,或者价值波动较大、不容易集中变价,则应当在相当的财产变价后,多次相对集中地进行分配。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