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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作者: 时间:2014-03-29 阅读次数:269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人的财产可以分为金钱财产和非金钱财产两类。非金钱财产具有难以分割、价值难以准确确定及易随着时间流逝发生贬损等特点,不通过变卖将其转变为金钱财产的形式,往往难以直接分配给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变价,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定条件和法定方式,将非金钱破产财产出让并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变价,是为了在破产财产清算程序中最终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从而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受偿请求权。变价的原则,是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利的方法、最高的价格、最低的费用进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由管理人及时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变价后,将所得的金钱或剩余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和程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清偿给各类债权人的过程。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做了规定。别除权人有权就相应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其余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各类债权人。劳动债权和国家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管理人应依法拟定并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未能通过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其他分配方式为例外。管理人应尽可能将破产财产转化为货币的形式,以尽可能地保证分配的公平和避免增加债权人的负担。同时,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或多次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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