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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清偿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4-04 阅读次数:25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债务人有可能存在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故破产债务人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应属于普通的破产债权,应当与其拖欠的税款一样,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亦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故税款的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两者的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前者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后者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部门的民事行为。因民事行为产生的债权,其本质为民法上的债权。故破产债务人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民事债权,其与普通的破产债权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不应优先于普通的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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