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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程序性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4-08 阅读次数:31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因此,破产程序终结的一般程序是:

    第一,管理人提出申请(和解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除外)。管理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若管理人未提出终结申请,人民法院无权自行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怠于申请破产程序终结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给予管理人罚款,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向债权人会议通报,由其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直接更换管理人,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请时,管理人应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对破产财产的分配作出说明。实务中,有的管理人为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清算职责,清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还会一并提交另行委托审计机构作出的清算工作审计报告。上述材料,构成管理人申请破产程序终结的依据。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应当作出审查,以便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企业破产法》未对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及破产程序终结以后,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又发现债务人存有应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或应追回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对未得到完全清偿的破产债权进行补充分配。追加财产的范围包括依照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追回的财产,向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追回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六个月内债务人个别清偿的财产,另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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