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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切实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实践

作者: 时间:2020-04-23 阅读次数:92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编者按

上海破产法庭围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结合世行“办理破产”评估指标,不断提升办理破产水平和成效。

依法维护债权人自治

促进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具体实践

1

切实保护单个债权人知情权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有关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规定,日常审理中充分保护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如某仓储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以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逃债为由,申请查阅该公司财务账册等经营信息资料,合议庭依法予以准许。

2

规范涉债权人异议权相关事项告知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有关债权人异议权的规定,专门研制了债权人会议流程模板,对有关权利事项的告知予以统一规范,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异议权。

如有关债权人会议后对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我们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统一认识,并纳入债权人会议流程模板对告知内容予以规范。

3

规范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表决程序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的规定,统一操作规范。

在债权人会议提纲模板、管理人履职要求告知书、管理人工作系列文本参考样式等文本中,对重大财产处分的表决程序均作了特别提示和规范。

如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为一建筑面积32,368.71平方米的不动产。管理人按照合议庭指导要求,专项制作了该不动产《变价处置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注重督导管理人规范履职

促进破产程序依法高效推进

具体实践

1

制定管理人工作系列文本参考样式

制定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等系列工作文本参考样式,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范管理人履职的程序性规定融入其中,在实践中推广使用,以促进管理人规范履职。

2

每案发送管理人履职要求告知书

每案均向管理人发送履职要求告知书,具体列明管理人应依法开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等各项职责,以促进管理人公正高效履职。

3

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机制

每案结案后填报《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激励管理人不断提升履职水平。

4

依法规范申报债权确认问题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于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涉嫌恶意诉讼、虚构债权债务的情形,严格依法要求管理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程序处理。

如某仓储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有一笔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发生争议,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对调解书的理解有误,对此,合议庭要求管理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

鼓励破产企业继续经营

促进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

具体实践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精神,鼓励企业继续经营,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如某医疗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复工生产案中,创造条件依法恢复经营,以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该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又如某建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中,依法指导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提升企业的经营价值。同时,帮助债务人修复信用、重塑商业形象和经营环境。最终促成案件和解成功,实现多方共赢。

积极应用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方式

促进程序成本的有效降低

具体实践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有关债权人会议可以采取通信、网络等非现场表决方式的规定。

“非现场表决方式”有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成本和提高效率。我们在实践中予以广泛适用,绝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均进行“非现场表决方案”表决,后续债权人会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以网络、电邮、短信、微信等方式实施非现场表决,有效降低了办理破产的程序成本。同时,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行使表决权,得到了债权人的广泛认可。

如某集团公司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中,合议庭线上发起有关事项表决,采用延期三天表决的方式进行,600余名身处各地的债权人通过网络行使了自己的表决权。

依法处理转入破产程序前未付费用的清偿

促进符合破产条件的尽早进入破产程序

具体实践

贯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有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规定清偿的规定。

实践中不少破产案件源自执行案件,对此我们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注重对照审查,依法处理原执行程序中已经发生的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问题。如对于原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尚未支付的相关费用,我们注意适用该条规定按破产费用予以清偿,以体现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尽早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务目的的立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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