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新:市场经济与破产资产网拍关系探讨
作者: 时间:2020-04-24 阅读次数:76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市场经济与破产资产网拍关系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
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
非常高兴参加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互联网上的破产法论坛,和大家就破产资产和重整价值最大化与信息化问题共同交流。破产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要实现它的立法目标也必须依赖于市场化的实施。《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强调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公报提出“创造条件”这一目标,是因为目前要想完全市场化实施破产程序还不具备充分条件。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是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化社会体系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市场化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概念。破产法能否市场化地顺利实施,取决于其所面对的整个社会的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的法律实施是随着整个社会的逐步市场化而实现的。
我们现在讨论的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就是在解决破产财产处置的市场化问题。网络拍卖在破产财产的处置方面具有公开、透明,有效防范“串标”,拍卖规则灵活等诸多优势,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充分竞争的广阔市场。像前一段阿里拍卖平台将之前破产企业在线下拍卖六次均流拍的三架飞机成功拍卖出去,就充分展示了网络拍卖的市场优势。阿里拍卖平台立身于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其拥有的2.84亿月活用户为拍卖提供了目前国内最为强大的竞买人市场,这也是阿里网络拍卖平台可以完成对飞机、在建楼盘、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拍卖,并实现较高溢价率的重要保障。
世界银行制作的《营商环境报告》,是对世界190个经济体的企业进行评价的结果。营商环境报告在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完善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营商环境报告》采用的评价指标中,办理破产是对一国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进行评价的标准,而对破产财产及时、高效处置,节省破产成本,进而使破产程序尽快完成,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此外,通过网络拍卖平台也有助于以出售式重整的方式更好的实现对企业营运价值的保留,实现重整挽救企业的目的。
我国不同地区破产法的实施,特别是市场化实施是不均衡的,往往受到地区经济发展及法制进步状况的局限。但是,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的出现,却可以借助于不受地域空间限制的网络实现在破产财产处置上的市场化实施普及。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为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也创造了新的机遇。
讲到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我们就不能把视野仅仅停留在破产法的范围内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还需要跳出破产法,从更为宏观的社会角度去思考问题,去解决市场化实施的基础性问题。破产法作为一个外部性极强的实践性法律,是无法脱离开围绕企业破产产生的诸多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目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实施的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远未建全完善,一些与破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税收、信用、企业注销等制度,往往仅着眼于调整正常经营的常态企业,而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与破产程序中的非常态企业进行常态化调整的理念和措施,其与破产法之间的生态关系往往处于隔离、缺失与冲突的状态,不仅不能对破产法的实施起到有机配套、衔接与融合的保障效应,其存在的制度缺陷有时反而成为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障碍,这就使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有时会显得格外艰难。一些地方采用的“府院联动机制”有助于协调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服务的关系,协同推进破产问题的解决。但即使是破产法实施较为先进的地方,也并不代表其已经完全做到市场化实施,因为很多市场化的难题是全国性问题,不是一个地方政府就能够解决的。从这个角度讲,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会对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市场化形成重要的推动力量,是我国社会与经济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点之一。一些需要改革的委问题已经纳入国家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但与当前局势的要求相比,我们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以适应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破产法普遍顺利市场化实施之时,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基本健全之日。
习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就破产审判而言,阿里拍卖平台已经在财产处置的互联网化和数字化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下一步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数据分析的力度,实现不仅能够在平台上拍卖各种类型的财产以及财产性权益,而且能够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促进资产评估、竞拍融资等工作的完善;通过开发定向推荐等系统,提高重整企业融资的效率;通过对拍卖情况的类型化总结,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规则的改进。我们要加大力度推动信息化与市场化、法治化的进一步深度融合,在此基础上实现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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