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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破产法实施的市场化与价值最大化

作者: 时间:2020-04-24 阅读次数:85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实施的市场化与价值最大化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徐阳光

主持人好,各位嘉宾、观众朋友们好。我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徐阳光。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越洋视频交流。

我的本职工作是教学科研,除此之外,我还会举办一些会议,参与一些官方文件的起草和论证,策划一些学术著作的出版,比如大家看到的包括五个系列的“破产法文库”。我从2009年调入人大法学院任教以来,连续十年来为人大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破产法课程,每年有2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各地法院系统、管理人系统进行调研活动。在此过程中,我对破产法的认识在发生变化,关注的问题也逐渐在聚焦。比如,我强调对中国破产法问题的关注,要从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解剖,要从立法论转向法解释论然后再上升到立法论的高度;在借鉴域外经验时,一定要了解域外制度的来龙去脉,不能断章取义;要以真正的中国问题为导向,进行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破产法研究。我们对学术要有敬畏之心,学术乃天下公器,应当秉持公益开放包容共享的学术态度,有时候你以为这是你的专属地盘,实际上可能只是一种制约你发展的“画地为牢”。

十多年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程序最核心的两个概念: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归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这是破产制度的根本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努力实现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虽然现代破产法融入了拯救文化的理念,破产法的困境挽救功能被无限放大,但破产法的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理念仍然是我们首先要坚守的基本原则。

如何让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我想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如何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市场化的破产规则,强调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而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关键也在于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在多年的调研过程中,我总结了一句我认为是很深刻的话:市场化的基础是市场。凡是不以市场为基础的市场化,都是伪市场化,甚至是反市场化。通过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首要的前提是要有足够开放足够活跃的市场。没有市场的存在,何来市场化的处置?

2017年,我和王欣新教授、章恒筑庭长等人组成了课题组来到阿里巴巴开展调研。我们当时印象很深的一点就是,阿里拍卖平台(当时还是淘宝司法网拍)在司法拍卖上取得的可喜成就,主要是源于阿里平台中庞大的国内外的用户市场。

我在授课的过程中经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件拍品摆在足够充分、足够大的市场面前,还需要有评估价作为起拍价吗?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有评估价呢?如果一件拍品被足够充分的市场看到,而且有意竞拍的人都能公平地参与其中,我们就不用担心拍品被贱卖了?凡是担心拍品被贱卖,实际上是担心拍卖的市场不够充分,竞争不够充分。所以,我一直在呼吁:所有的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只要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都应该可以废除通过评估来确定起拍价的做法,也可以因此节约破产成本。而且,国有资产的处置平台和处置规则,也需要根据市场化的发展要求进行调适,不能一成不变。

中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在全世界来讲都是领先的。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制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单库,并在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面充分相信市场的选择,极大地推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发展。我,以及我所在的研究机构,我们一直在关注网络司法拍卖的进展,在关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特殊性问题。我们从2017年的调研开始,推动在阿里拍卖平台开通破产资产网拍通道,组织专家研究破产财产网拍的特殊问题,支持拍卖平台与各地法院、管理人协会之间进行合作和创新,支持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进一步理顺法院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问题。我们在“破产法文库”中专门出版了《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肖建国、黄忠顺合著)。每次的破产法会议,我都特别关注是否有网拍机构、信息平台的专家参与。可以说,这几年下来,全国范围内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当然,实践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关注和研究,比如,网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拍品的文案推广和必要包装的成本负担问题,管理人在财产拍卖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与履职保障的问题,网拍平台如何解决重整企业的估值问题,破产财产网拍的特殊性如何体现在司法解释和相应的制度规则中的问题,网拍平台的公益性使命与商业性考量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网拍平台机构之间的充分有效竞争的推动和促进问题,等等等等。问题总是会不断出现,但我相信,办法总比问题多。

我相信,只要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继续推进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合作,以培育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稳固之基,以增补和完善市场化规则为发展之翼,债务人财产的市场化运作必将会推动债权人以及重整各方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我们,从事破产法事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既然选择了远方,就注定要风雨兼程。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念、顽强生长,就一定能够开创一个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

(说明:文字内容已经作者修改审定,与视频演讲稍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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