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清偿不能”与“资不抵债”逻辑关系的理解
作者: 时间:2014-04-22 阅读次数:24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该规定采取了“清偿不能”与“资不抵债”并列为破产原因。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采取了两个标准:“清偿不能”+“资不抵债”或者“清偿不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标准是选择关系,“资不抵债”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标准的耦合因素之一,而不能与“清偿不能”并列为破产原因。我们认为,从上述法条使用“......并且......或者......”文句承接关系看,破产清算原因包括两种法定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不能清偿+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原因,后者“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的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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