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浅议“清偿不能”与“资不抵债”逻辑关系的理解

作者: 时间:2014-04-22 阅读次数:24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该规定采取了“清偿不能”与“资不抵债”并列为破产原因。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采取了两个标准:“清偿不能”+“资不抵债”或者“清偿不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标准是选择关系,“资不抵债”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标准的耦合因素之一,而不能与“清偿不能”并列为破产原因。我们认为,从上述法条使用“......并且......或者......”文句承接关系看,破产清算原因包括两种法定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不能清偿+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原因,后者“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的破产原因。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