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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百问(二) 申请和受理

作者: 时间:2020-05-07 阅读次数:8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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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丽 

三、申请和受理

8.哪些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9.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0.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1.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4.申请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1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送达?

17.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如何处理?

18.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是否可以驳回?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通知债权人?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2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2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2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和受理

8.哪些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于法律事实和利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破产申请包括重整申请、和解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人。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一规定表明,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准债务人的管理人即清算责任人以破产申请权。此外,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9.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不能清偿。这里的不能清偿应当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不是偶尔一次性的不能清偿或者因财务困难暂时不能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资产的账面价值虽足以抵债,但事实上没有清偿能力,并且明显缺乏清偿的可能性。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自行提出重整申请。 

10.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务人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不能清偿。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一般应当是无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其抵押物也不是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对抵押物的法律关系不适用破产还债,因此,担保债权人不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只是没有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权利,但并不是禁止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和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丧失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和债务人和解的机会。 

11.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清算责任人也称管理人。破产申请通常是在债务人企业正常存续期间提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债务人解散后的清算过程中才发现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作为准债务人则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应当为:(1)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清算责任人在出现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情况时,本身就有清算责任,可以自行组织清算,但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债务。(3)清算责任人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清算责任人发现债务人上述情况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即清算责任人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责任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即便他们可能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清算责任人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1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首先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是表达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意愿的一种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各案决定,但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1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财产状况说明。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投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3)债务清册。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开户银行、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以及债权人的催讨情况、担保情况等。(4)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6)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当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等情况。(7)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拖欠的社会保险及其金额等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是债权人在决策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或者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指标。 

14.申请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对这一规定应当作如下正确理解:(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允许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并不等于其一旦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就必须准许其撤回,是否准许撤回,则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承担此前发生的一切费用。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请求。(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主要是由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是初步认定了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境地,此时利益关系受到影响的已不再是债务人本人,还包括其他债权人,并且法院作出裁定后,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并通常采取了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因此,不再允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3)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后,有权再次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的撤回问题应当适用相同的原则,因此,破产申请撤回后,申请人仍然有权就同一案件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15.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的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分别为:(1)10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的异议及其相关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2)15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外的情形,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延长15日作出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等,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1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送达?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司法裁判送交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发生法律影响的诉讼行为。企业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送达的通知应当说明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活动,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抵扣债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裁定后,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7.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作如下处理:(1)人民法院应当送达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裁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不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破产法给予申请人进一步申辩的权利,即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审法院的审理与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8.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是否可以驳回?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不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可以裁定驳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①经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债务人无破产原因的,应当驳回其申请;②已经开始和解或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又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③受理后发现应属于当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期间为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该裁定及时传达给债权人,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以及依法办理其他事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都知晓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特别是可以使未知债权人及时了解相关事宜。公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当根据案情,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由于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发出,因此公告和通知不能互相替代。人民法院不得以已发出公告为由不通知已知债权人,也不得因已通知已知债权人而不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后,对已知债权人没有通知的,应当承担责任。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职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为了有效地实施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仍对个别无担保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清偿无效,并对个别债权人受到个别清偿而取得的财产及时予以追回。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包括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法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和非法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为防止破产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恶意处分,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便失去了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管理人要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根据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仍向债务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继续清偿或者交付的义务。 

2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应当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2)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迫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及其程序。执行的目的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程序的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中止并不消灭债权或者担保权利本身,只是行使权利的时间被拖延。有下列情况时,执行程序可以重新恢复: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②经过和解,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③在重整过程中,为重整的顺利进行可能要设定新的担保,或者根据重整计划恢复某些执行程序等。 

2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其继续参与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已经不再可能,因此,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可以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管理人,包括诉讼权利和义务也转移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才成为可能,因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的时间应当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应当中止的只限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只是中止而不是终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被中止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争议的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为了使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统一审理破产案件,相对迅速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争议,企业破产法将案件的管辖权集中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所有有关债务人的争议,不论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提起的,还是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发生的争议,都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依据一般管辖原则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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