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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百问(三)管理人

作者: 时间:2020-05-07 阅读次数:5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目录

作者:牛丽

四、管理人

27.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如何产生?

28.管理人执行职务的义务有哪些?

3.29.管理人由谁担任?

30.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哪些?

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的哪些权利要受到限制?

32.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四、管理人

27.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如何产生?

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该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述规定表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需要管理人及时地接管和处理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的债权申报等工作,因此,受理申请和指定管理人应当同时进行,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就应当指定管理人,但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得指定管理人。对与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异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8.管理人执行职务的义务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根据这一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依法执行职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等等。(2)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同时必须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完成人民法院规定完成的任务,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3)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其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地回答会议主席或其他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任,另行指定管理人。(4)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9.管理人由谁担任?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这一规定,管理人一般由下列机构担任:(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对接管的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它以公平清理债务为目的,独立执行清算事务。(2)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不受政府有关部门牵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能够明确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0.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法。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但过失犯罪除外。(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管理人。(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利益与损害关系的,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合伙关系等,均不得担任管理人。(4)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其不得担任管理人。 

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的哪些权利要受到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这一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行使以下权利要受到限制,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实施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实施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2.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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