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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

作者: 时间:2014-04-25 阅读次数:2850 次 来自:法律教育网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1)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4)在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符合条件时可以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 

    (6)和解与重整不得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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