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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的相关疑难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4-25 阅读次数:288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占债务人对外债务的比例过低,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以及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该条规定虽未明确如果申请人据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中所占比例过低的法律后果,但实务中通常掌握的标准是如果该比例低于10%,则一般不予受理该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对此未规定。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条第2款之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均可申请对债务人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不问其债权比例大小。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有的国家立法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有申请人数及代表债权额的限制。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必须由3名以上债权人,其中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1万美元以上时,才可提出破产申请。我们认为,债务人在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当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立案审查的重点,也可以适当考虑申请其破产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少。

    2、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各国破产法对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人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原则上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但如果担保物不足清偿其担保债权,例外允许别除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合法债权人,其申请债务人的权利不因其有债务人的财产担保而反受限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第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该规定间接确认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对此问题未予明确。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即使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3、对巨额财产或者财务账册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能否受理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务账册下落不明的,对此如何处理在实务中不尽一致。200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了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批复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该批复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对于财务账册下落不明或者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因其未能提供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申请材料,可依《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二是能合理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如果债权人仅能提供债务人事后确认债权的证据,而不能提供其划款、供货等履行合同的原始凭证,也不能提供其自身当时的财务记录的,则无法合理排除债务人借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之合法形式以实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之非法目的。

    4、债务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但自身存在破产程序无法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能否准许其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以及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一个企业法人只要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并且其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对该破产申请就必须予以立案受理。因为一旦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未被清偿的债权将不再受清偿如果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系面向公众所负债务,比如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债务、个人客户保证金债务,房产开发公司对拆迁户的回迁债务及对小业主的交房债务,如果允许这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债务,势将损害公共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本身存在破产程序无法解决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特殊社会问题,在这些社会问题未能稳妥解决前,不能受理对该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比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破产,在行政清算阶段必须先行协调解决个人债权的偿付问题,且不得对机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房产开发公司申请破产,必须先行协调解决拆迁户利益保障及小业主利益保障问题;房产中介公司申请破产必须先行解决小业主保证金及购房款的退赔问题。否则,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5、仅存在唯一债权人,是否构成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障碍

    肯定说认为,破产法是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问题而设立的程序与制度,如果仅存在唯一债权人,就不存在需要解决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问题,该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利用破产程序处理单一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浪费司法资源。否定说认为,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人财产的手段和措施比民事执行程序更多一些,比如可以行使撤销权和请求认定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无效的权利,追回不当转移、隐匿或者其他不当处分的财产,另外破产程序还可以消灭债务人的法人人格,因此,即使存在一个债权人,也可以开始破产程序。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债务人仅有唯一债权人时该债权人不得对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不应成为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和破产宣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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