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履行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5-03 阅读次数:270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因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偿的范围内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取得的财产,应列入债务人财产。具体理由如下:担保债权作为典型的或然债权,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确认其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慎重的角度出发,对担保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作了特定的限制,即该规定第55条第10款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该债权获得清偿后,债务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第69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代位求偿权是法定的债权请求权,是指债务人为他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就该债务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其产生的前提条是:一是债务人依约定代他人清偿债务,如债务人作为担保人代他人清偿债务或在共同担保中已经先承担了担保责任;二是依法定义务代他人清偿债务,如债务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债权,债务人行使该权利追回的财产应列入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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