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管理人的报酬的确定
作者: 时间:2014-05-02 阅读次数:511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基本原理
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有权获得报酬。国外或一些地区的立法大多数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如德国、日本的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数额由法院决定;法院在核定报酬时,应斟酌破产案件的繁简、破产财产的规模、破产分配的比例、破产管理人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其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工商部制定产生的,其报酬由工商部确定;否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监察委员会确定,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或者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不同意其他债权人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过高报酬数额时,或者经破产人请求,可由工商部确定其报酬数额。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问题作出规定,这与国外将破产管理清算事务作为有偿服务进行规定的做法不同。随着破产案件的日益增多,破产主体不再限于国有企业的时候,这种做法就遇到了困难。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享有报酬权。管理人享有报酬权与管理人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的规定相适应。合理的报酬是对管理人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2条第3款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了管理人报酬的来源、报酬确定主体和数额及方案确定方法等问题,为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
1,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28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管理人报酬数额的确定方法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伍佰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管理人报酬支付时间的确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4,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方法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5条第1款:“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6条:“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0条:“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5,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7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8条第1款:“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7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6,管理人报酬的资金来源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7,管理人聘请人员的费用来源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4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结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8,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报酬收取问题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5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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