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浅析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界定

作者: 时间:2014-05-06 阅读次数:31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企业大多已不能正常经营,且破产企业的重要的决策权一般是赋予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因此,破产企业的大多数利益相关者不再是因为对破产企业具有权威性和紧迫性的利益诉求而成为其利益相关者,而是因对破产企业具有正当性—按法律的规定或道德的要求对破产企业享有一定的利益诉求—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且,相对于正常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范围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我们认为,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普通员工、管理人员、政府机构、财产权利人、消费者、股东或出资人、供销商、社区居民、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等。

    1、债权人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从经济的角度看,破产企业的财产很大程度上已经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企业破产法》将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的决定权授予了债权人会议,如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而且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债权人都享有对破产企业的权利主张。因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不仅具有正当性,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是破产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当然,这里的债权人还要出面细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定的优先权人,包括破产费用债权人、共益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破产费用债权人是指因办理企业破产事务发生的费用和报酬而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例如,破产管理人为处理有关企业破产事务而聘请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专业中介机构。共益债权人是指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债务人财产的无因管理、债务人的不当得利以及债务人的侵权行为等从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的人。对于共益债权人的债权或者说债务人的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六中情况,除此之外,都不能作为债务人的共益债务。担保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110条规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设定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二是无担保债权人,包括无担保的合同债权人、不当得利债权人、无因管理债权人以及侵权债权人等。

    2、普通员工

    这里所说的企业的普通员工不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指企业的一般员工。他们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资本,理应获得企业的回报。他们不能参与企业的决策,仅仅是决策的执行者,企业的破产往往与他们无关,但他们却直接承受企业破产所带给他们的损失。因此,对普通员工来说,他们的利益诉求对破产企业来说就具有了正当性。

    在企业破产中,他们的利益诉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所欠他们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他们的补偿金;二是他们一般希望企业能够继续维持,以避免因企业的破产而导致失业。

    3、管理人员

    这里所说的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而且是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本,如知识、技术等,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而且,如同上文所述,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人力资本的不断升值,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企业目标的实现已不仅仅取决于股东投入的金融资本,更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取决于企业的CEO。另外,企业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越来越高,因此投资的机会越来越少,风险越来越大;相反,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资本的流动性不断加强,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对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综上,企业的管理人员,因对企业具有正当性、紧迫性和一定的权威性而成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企业的破产将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一系列的损失,例如,管理人员将因失业而损失高额报酬,并会引起一些无形资本的损失如声誉的降低等。因此,管理人员同股东一样也有维持企业继续生存的强烈愿望。况且企业的破产与管理人员的管理也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能够通过重整或者和解实现再生和复兴,“从哪儿跌倒,就从哪儿爬起”,也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证明自己能力和挽救自己过失的机会。

    对于破产企业所欠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于企业的破产与这些高管有一定的关联,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了这类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有维持企业生存的利益和工资债权等对破产企业的正当性,而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4、政府机构

    这里所说的政府机构指的主要是政府的税收征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征管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对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享有税收和社保债权。因此,政府机构对破产企业至少具有正当性。

    5、财产权利人

    财产权利人,是指基于所有权、占有权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因此,他们对破产企业的利益诉求具有正当性。

    6、消费者

    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消费者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尤其在“消费者至上”、“顾客是上帝”等还是一些企业奉行的行为准则的当今社会,消费者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消费者也受企业实现其目标所影响,企业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影响着消费者的福利。高质量的产品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而低质量的产品,特别是低质量的危险产品,不仅不能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还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消费者因其利益主张对企业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而成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由于企业不再正常经营,不仅不能再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为消费者提供水、电、热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的破产,将对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有些企业的破产也会导致消费者不能继续享受售后服务而遭受重大损失,如汽车生产企业破产后的售后服务的停止;同时,由于有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的潜在危害性,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损害,如大规模侵权对消费者的潜在损害。因此,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消费者虽然不再对企业享有紧迫性,但仍因对企业享有的正当性而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7、股东或出资人

    股东或出资人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前文所述,股东或出资人对企业投入的金融资本是企业的关键性资源,企业也一般是由出资人或股东发起设立的,企业章程一般赋予出资人或股东企业所有者的地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也赋予他们在企业治理中的决策地位。因此,股东或出资人因享有对企业的权威性、正当性和紧迫性,而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但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由于企业的经营失败和大多数企业已资不抵债,此时企业的财产事实上已属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有,股东已丧失对破产企业的控制权。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被破产清算而最终退出市场,企业有可能因重整或和解而实现再生。因此,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虽然股东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不享有对破产企业的权益,但如果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将会对股东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股东对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并实现企业的再生具有强烈的愿望。而一旦企业实现再生和复兴,也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积极影响。所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股东仍然享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股东仍然可以因其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维持破产企业生存的正当性而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8、供销商

    供销商,包括供应商和销售商,他们是企业维持生存的上下游厂商中的主顾。供应商提供给企业生产要素,使得企业得以开展生产;销售商为企业提供销路,实现企业利润。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供销商对企业的利益诉求,往往会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因此他们以对企业享有紧迫性而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而一旦企业进入破产,将会对这些供销商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他们相应地会失去稳定的客户或供应者,而建立新的销售和供应网络又会花费巨大的成本。因此,供销商也有维持破产企业继续生存,实现破产企业复兴的愿望。由此,供应商基于维持企业生存的需要对破产企业享有正当性而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9、社区居民

    一个企业对于周边的社区既可能带来正外部性,也可能带来负外部性。例如,有的企业可能会增加社区居民的就业机会,有的企业会因为其基础设施建设或本身的产品、服务而便利周边社区居民的生活;但有的企业也会对周边社区的环境产生危害,如污水的排放等。因此,在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社区居民的利益主张对企业具有正当性。

    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一方面,企业的破产将会使企业在常态经营下给周边社区居民带来的生活便利和就业机会等不复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周边社区居民的损失。另一方面,企业的破产也将使企业停止对周边社区环境的污染,若企业处于常态经营的情况下已经对周边社区造成环境污染,此时可能会出现不能完全赔偿甚至不能赔偿的危险。因此,企业周边的社区居民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诉求主要是要求破产企业赔偿因环境污染等对社区居民所造成的损失。由此,企业周边的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因对破产企业具有正当性,而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10、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由于:一方面,高效顺利地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本身就是人民法院的最高价值追求,同时企业破产还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因此享有对破产企业的正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不仅享有程序的主导权,还享有一定的实体性权力,这使得人民法院的利益诉求对破产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11、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中大部分事务的处理者,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和获得一定的报酬,因此破产管理人也就因为破产费用和破产报酬而享有对破产企业正当的利益诉求,并成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