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白鹤祥: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
作者: 时间:2020-05-29 阅读次数:8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风险处置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有序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介绍,现有破产处置法律条款仍以零散且原则的方式存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清晰、规范、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机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现有金融机构破产也退出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
白鹤祥表示,当前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金融机构的退出真正市场化、法治化。当前,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形成了市场基础、舆论氛围和法规基础,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据此,白鹤祥建议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及行政处置实践,在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关于立法体例。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关于立法模式。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
三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范围。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四是妥善处理其他问题。一是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支持。二是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三是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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