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破产企业重整制度之演进
作者: 时间:2014-06-29 阅读次数:23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只要提出重整这一破产保护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予债权人的一些相关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之机会。在此期间,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动摇了破产法的传统框架,促成了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朝着有利于债务人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更鲜明地刻上了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
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更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但以美国相关立法及判例发展最为典型。美国《破产法》第11章有关重整之规定,成为其破产企业拯救的重要法律依据。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场破产法改革运动。首先是美国于1978年颁布新的联邦《破产法》,取代了业经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接着,法国于1985年制定了《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基本上取代了原有的1967年破产法。随后,英国于1986年制定了《无力偿债法》,取代了1985年的《破产法》,由此带动了英联邦成员国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立法改革。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新的破产法,该法于1999年施行。这场破产法改革运动,旨在适应生茶社会化的发展需要,立足于社会本位观,建立与完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取消了整顿制度,完善了和解制度,创设了重整制度。该法设专章规定了重整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拟定与执行等方面的法律内容,自此重整、清算与和解共同构成了三大破产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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