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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构成

作者: 时间:2014-07-03 阅读次数:57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都可以认定违反勤勉义务:(1)未及时、全面、准确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2)未适时、合理、完整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导致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不准确、失实或有重大遗漏的;(3)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做出决定的,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开支或损失的;(4)在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且法院许可的事项时,未提供准确而又充分的根据从而严重影响决议事项的;(5)以不合理的方式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6)其他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

    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按照管理职责的要求,忠实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厉害关系人的利益,不欺骗,不谋私。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应当忠实于破产管理的宗旨,为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忠实于自己的职责。该义务的内在要求决定,管理人除了应当获得的报酬之外,不得借管理权限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忠实义务是管理人所负有的最根本的义务,这是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管理人应当严格处于中介地位,其自身的利益不能与破产管理中的利益发生冲突。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管理人不得使自己置于管理利益和自己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第二,管理人不得为个人利益处理管理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第三,管理人在行使管理职责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管理人从事以上行为都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具体可表现为:挪用破产财产;处分债务人财产时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擅自披露债务人的秘密等。

    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属于管理人的受信义务的范畴,两者之间相互依存、密切联系,但性质不同,不能互相包含。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体现为过失;二违反忠实义务则是一种作为行为,体现为故意。

    我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勤勉义务,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这将导致司法执行上的困难。

    三、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事物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认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分析损害事实造成的原因,如果不是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造成,则不承担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中,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前者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直接引起作为结果的现象,不存在中间现象的传递。“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因而,实务上不采纳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只要某一种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的经验,级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判断事务之间的因果可以采用事实与违反义务的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违反义务行为的客观性、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等方法。相当因果关系说已经是目前各国的通说。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判定,也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四、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管理人的过错主要通过对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体现出来,违反一般义务的行为是判断过错的前提。从违反义务的内容看,违反忠实义务表明管理人主观上为故意。管理人管理活动的专业性和高度利他性决定,判断勤勉义务应当以管理人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标准。如何认定管理人对违反勤勉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英美法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善意,即对管理人诚实状态的一种心理或道德评价。善意是过失原则的主观体现,如果管理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后果,放任或者疏忽以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而使其后果发生,此为恶意。相反,则是善意。二是注意,基于理性人的判断,对管理人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注意程度的评判。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适当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义务的认定由法官裁量决定。违反注意义务的形式是不履行职责。如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管理人不去阻止。三是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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