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及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大会的关系
作者: 时间:2014-07-21 阅读次数:280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为弥补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的缺陷,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债权人委员会并不是必设机构,在具体操作中,考虑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债权人的数量,在债权人众多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价值一般较大,对于破产财产的处置也比较复杂,这时候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保证破产事项处理的连贯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存在的目的与债权人会议一致,即充分实现债权人自治。在债权人会议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能够有效实现债权人会议内部的协调,特别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多为大额股东,因此,其决议行为对于其他债权人具有号召力。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对某些事项作出表决时,其他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作出的选择是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进而作出一致选择。因此,债权人委员会在对内关系上能够协调债权人会议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促成各项议案的通过。此外,作为债权人代表大会的代表机构,债权人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对债权人会议负责,行使重要职权后要在适当的时机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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