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的特点及政府救助
作者: 时间:2014-07-29 阅读次数:241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特征是纯粹控股公司,它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一步演化,不仅子公司的股东与子公司之间所有与经营分离,而且另设控股公司专门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经营的目的。在此架构下,尽管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金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彼此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又确保它们成为经济上的统一体,即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相对也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都不能较好地回避这种风险。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系统内部。在金融控股公司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金融资源,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高负债、涉及利害关系人众多的特点,其破产很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和社会信用危机。根据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引发金融恐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这种恐慌波及的范围可能会更广、程度会更深。金融控股公司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决定了其市场退出时一把利弊兼具的“双刃剑”。为减少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各国在对待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退出的问题上都非常慎重,一般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破产程序。“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涉及大量的客户资产,需要对其破产时客户财产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还有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期货公司等金融领域内不同行业的金融部门彼此之间的差异性,这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立法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因此,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破产必须以金融和社会稳定为前提,坚持风险最小化原则,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在金融控股公司违规操作或支付不能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时,监管机关可以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以避免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问题并且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风险时,政府应考虑采取必要的拯救措施,以避免金融动荡,减轻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我国目前存在的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资产基本上为国有金融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履行法律规定或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子公司尤其是银行总会通过再贷款或托管等形式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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