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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7-30 阅读次数:20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退出必须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督控制下依法公开进行;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其退出行为必须具有足够透明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方式和有关制度安排,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道德风险和对稳健经营的公司产生冲击等负面影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母子公司的关系比较特殊,所以在破产的问题上母子公司的不同地位影响着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破产问题

    1、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程序前的监管问题

    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相关的监管部门会对其破产实施监管。根据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条规定,当金融控股公司的累计亏损超过实收资本额1/3时,应立即召开董事会,将董事会决议事项、财务报表、亏损原因及改善计划报主管机关审查。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项情形时,主管机关要限期令其补足资本。美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划分,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而在银行控股公司方面,2009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出台,可供我们在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破产问题时加以借鉴。草案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2、金融控股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依破产方式进行清算,即金融控股公司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由司法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市跨业经营,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所以清算组织一般要有金融专业人士参加,以保证清算的有效性。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0条第2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特别清算时,法院为监督该公司之特别清算,应征询主管机关之意见,必要时,得请主管机关推荐清算人或派员协助清算人执行业务”。借鉴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方面的规定,美国2009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破产问题

    “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进行有效追究,当金融控股公司破产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破产不能仅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现在多把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视为一体,故当金融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应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有协助其恢复正常营运的义务,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定。此外,由于金融子公司的营业决定多半是接受金融控股母公司的指令,故此项救援义务亦可由金融集团一体性及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指挥控制关系取得其正当性。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未达主管机关规定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或业务、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有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于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主管机关为确保公共利益或稳定市场的必要,要令金融控股公司履行前项的义务,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该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他投资事业之一部或全部股份、营业或财产所得款项应用于改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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