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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运行机制与机构改革设想

作者:池伟宏 时间:2014-08-14 阅读次数:9356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二、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在此暂不予讨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如何转破产程序问题,笔者的建议是:建立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模式。

  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的概念和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的范围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转破产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的概念和范围。笔者认为,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的执行案件。那么,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对执行不能案件启动破产程序,什么情况下依职权对执行不能案件强制破产呢?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者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三)经执行程序释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

  关于是否设置听证调查程序的问题。执行不能案件依申请移送破产程序的,一般不需要组织听证。但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在裁定移送破产程序之前,应当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告知有关人员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的情况、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及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

  关于执行程序中的配套制度设计。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构建执行程序中的四个阶段性程序,形成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的前置程序:一是立案程序,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移送破产程序的有关事项,并签署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的确认书;二是强制程序,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执行手段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的执行案件应当列入执行不能案件范围;三是释明程序,区分执行不能案件的情形,对符合移送破产程序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四是听证程序,对符合依职权移送破产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继续执行,异议不成立的移送破产程序。同时,法院执行局和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共享和管理系统,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流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形成资源共享、优化配置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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