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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符望 时间:2014-08-14 阅读次数:106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全新领域。不过,依据侵权责任的理论,一般认定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几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侵权责任,也必须具备这些要件。

    一、管理人的法律义务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必须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这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管理人因其地位、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赖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须为债权人的最大利益考虑,并为此而极尽勤勉。“勤勉”一词也意味着管理人在从事某种行为时必须尽到“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是否达到合理要求的一种抽象的判断和评价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综合使用了“善良管理人”一词来表示管理人所应表示出来的勤勉和注意。比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台湾“破产法”第8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其职务。

    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与其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认真尽职,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尽到责任;对取回权、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善管义务;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使财产价值最大化;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以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上的勤勉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经营公司业务的,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勤勉义务则表现为:(1)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义务;(2)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3)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4)一般的勤勉义务。

    2、忠实义务。《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应“忠实执行职务”,表明了破产法不允许管理人处于一种使自己的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就忠实义务的本质而言,忠实义务属于一种客观性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义务,它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比如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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