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符望 时间:2014-08-14 阅读次数:1069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管理人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通常被视为联系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逻辑纽带。任何赔偿责任,均须以致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其要件。而采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一直是侵权法上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侵权法较为发达的普通法国家,法官采取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分法的分析进路。实践中一般使用“除非判断法”用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属于事实原因。而针对法律原因,由于事物间的联系满足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况实在太多,法律必须设置一定的界限,对事实因果关系加以限制,只限于那些与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有紧密联系的损害行为。通过法律原因这个概念,因果关系这个复杂而抽象的事实问题就演变为一个法律问题,这样因果关系就成了法官手中用以调整公共政策的有力工具。实践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原因认定方法是“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强调被告只对自己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预见性是以普通理性之人在相类似情形下的预见能力为衡量标准。
在因果关系方面,各种观点层出不穷,没有哪种标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管理行为和商业风险的复杂性,如果探讨因果关系,可能数万言亦不能讲清。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一种综合的商业行为,它可以与很多经济损失形式之间发生关联,而且所引发的损害从事实因果关系来看可能没有尽头,给破产管理人带来无限的执业风险。因此,法官必须通过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双重制约,形成较为合理的因果关系。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而言,确定事实原因以破产管理人违反民事义务为核心,辅之以逻辑、常识等自然判断。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法律原因方面,“可预见性”标准尚无固定的认定方法,并且也没有必要将认定方法模式化。法官在确认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因时,一般应将债权人整体利益、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和社会公共政策纳入考虑的范围,以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在界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而分配的前提是清晰界定市场风险与各主体间的关系。对破产利害关系人而言,破产程序的风险来源于债务人本身的商业运作,同时也来源于破产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应当区分固有商业风险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风险,从而保持破产利害关系人与破产管理人职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上的商事判断规则。该规则最初是为了规范董事行为而建立起来的,适用于董事履行勤勉注意义务时责任豁免的特定场合。后来这一规则扩展适用到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场合,其基本含义是破产管理人直接控制破产企业经营决策时,只要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风险性经营活动,即使失败,亦免予责任追究。它具有这样的效果:除非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破产管理人的决策是违反诚信义务,法院不会以自己的判断就破产管理人的经营决策说三道四。这一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兼顾了几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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