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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破产清算程序

作者: 时间:2014-08-24 阅读次数:5358 次 来自:中大网校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即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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