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破产受理
作者: 时间:2014-08-24 阅读次数:8056 次 来自:中大网校
解释:
轮候保全,就是几个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保全”,一次只能执行一个,剩下的就先等候,第一个结束后,再开始下一个。因为对同一财产不能同时采取两个保全措施,所以排在后面的保全只能等前面的保全解除或行使后才能生效,所以称之为“轮候保全”。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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