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兼析《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

作者:刘 颖 时间:2014-08-30 阅读次数:16587 次 来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通常债权人在知悉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争先恐后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结果自然是先主张的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后主张的债权人分文不获。这种“先到先得”的事态不仅有失公平,考虑到不同债权人间经济地位的差别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因素,最后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弱肉强食的社会。其次,当债务人濒临倒闭而难以通过正常经营来获得利润时,往往可能伴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偏颇清偿等道德风险。如果不对此加以防范,任由债权人蒙受损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低下,交易难以达成。因此,当债务人无法以其财产偿还全部债务时,必须保证其诚信地以现有财产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债权人。这就需要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清理债权债务的集体协议。如果法律不加干预,这种集体协议很难实现。即使有可能实现,债务人与每个债权人逐一谈判的成本也会非常高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破产法贯彻集体清偿原则,通过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个别地行使权利以及债务人私自处分财产,保证债务人公平地清偿每一个债权,从而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此原则使破产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程序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权的限制便更具有正当性。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各种类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比例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价值中获得清偿。与此相对,在重整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继续营业使其财产价值处于变动之中,且债权的清偿比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集体协商确定,因而情况要复杂许多。由于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以下称为“清算价值”)属于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除非是基于社会利益,否则重整程序不得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债务人原本就不具有营运价值,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愈发恶化,债权人获得的清偿自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另一种是债务人虽然具有营运价值,但是重整计划给予债权人的清偿仍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前者可能是出于维持就业等社会政策目标而强行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等于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到没有效率的企业中,这也许能暂时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但更大的成本必然由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总和的减少。后者可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挽救倒闭企业或者促进职工就业,这无异于利用国家公权力从债权人向非债权人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只不过是为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社会福利的总和不会改变,因此也不构成社会利益。从上述分析可知,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在重整程序中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

  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由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9]。自重整制度诞生以来,对于其立法目的的认识,中外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重整程序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以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次要的位置”[10]。这种观点在法国1985年建立的司法重整程序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该制度以拯救企业进而维持就业为首要目的,为了企业重整甚至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该制度实施后人们发现,这一制度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绝大多数程序最后不得不以清算告终,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被白白牺牲。此后,改善债权人的命运重新被作为法律修改的主要原则[11]。美国也曾出现相似的情况,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导致滥用频发,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不得不限制债务人的部分特权,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以此重新树立重整制度的声誉[12]。上述事实表明,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不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债务人或谋求所谓的“社会利益”,而恰恰在于通过挽救那些具有营运价值的债务人,给予债权人获得更高清偿的合理预期。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正是对这种立法目的的完美诠释。在债务人具有营运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帮助债务人利用这部分利益重建事业,反过来又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利益,从而达到双赢。也正因为如此,重整程序取代破产清算程序才具有正当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