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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博:破产工作中府院联动的再思考

作者:王富博 时间:2020-09-28 阅读次数:1732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破产工作中府院联动的再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王富博

(2020年9月25日)

府院联动并不是破产工作中的新提法和新思路,自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探索府院联动已近十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一些地区如浙江温州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整体上看, 府院联动发展还很不平衡、不充分,成效也难谓显著。探讨如何深化府院联动,推进企业重整拯救,完成“六稳”“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我谈三点看法:

一、要深化对府院联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大力推进破产工作,加强对有营运价值困境企业的重整救治,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实现保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的重要法治途径,是完善市场配套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破产工作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破产程序中还要解决大量的破产衍生事务,诸如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因此破产既涉及法律问题,也要解决社会问题,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适用法律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解决社会问题则属于行政管理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参与。破产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在我国配套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仅凭法院一己之力,难以保证破产工作行稳致远。只有紧密依靠党委的领导,加强府院联动,确保府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法律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协同解决,破产工作才能顺利推进。

二、当前府院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法院方面看。有的法官对破产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认识不清,往往按照审理诉讼案件的方式办理破产案件,习惯于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缺乏主动与政府沟通协调的意识和自觉。有的法官对府院联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所认识,但总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不愿主动与政府联络协调,对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困难消极避让。有的认识到位,并且能够付诸行动,但怎奈落花有意,流水无情,经过几次碰壁无果后,灰心丧气,热情丧失。凡此种种,都会影响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而府院联动机制的缺失,反过来又会影响破产衍生事务的解决,增加办理破产案件的难度,制约破产工作的发展,以至于有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消极不立案,有的法官不愿办理破产案件。

从政府方面看。有的人对破产制度缺乏了解,仍然存在破产污名化的问题,甚至谈破色变,避之唯恐不及。有的人认为破产只是法院的事,与政府不相干,不能越位干预,否则就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在个别案件中与法院进行了联动协调,但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分工认识上还存在偏差,以至于以行政决策代替司法裁判,使破产程序异化为行政管理的工具。

三、深化破产府院联动的对策建议

一要增强法院的主动性。认识到位,行动才能自觉。对于仍将破产案件等同于诉讼案件,对破产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清,或对府院联动消极不作为的法院和法官来说,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破产工作的外部性,增强府院联动的主动性。在工作方式上,除办案法官要在工作层面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外,法院领导干部也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必要时亲自出面沟通协调。某种程度上说,破产工作是一把手工程,院领导出面协调要比自下而上推动更有效果。

二要调动政府的积极性。人民法院要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找准破产审判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的结合点,让政府认识到、感受到破产审判不是给政府添累赘,加强府院联动,携手推进破产,是互利共赢的必要之举,解决破产衍生事务也是解放生产力!帮法院解决破产难题,也是帮自己!当前中央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做好“六保”“六稳”工作,这既是各级政府的工作着力点,也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着眼点,我们要通过不懈沟通,努力与政府形成共识,筑牢府院联动的坚实基础。

三要确保联动的持续性。府院联动不是解决个别破产案件的权宜之计,而是推动破产工作发展的长久之策。针对我国当前各地府院联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认为工作重点和要求也不相同。至今尚未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松散型联系的,要建章立制,使府院联动定型化、常态化、机制化;已经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的,要巩固联系,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机制上升为制度和法规。

四要锻造队伍的专业性。一切工作都靠人来推动,破产也不例外。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我认为,目前中国破产审判工作中更为紧要的是人的因素,当务之急是择优选配人员,努力打造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沟通协调,业务精良、素质全面的破产审判队伍。作为破人,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一旦选择了破产,就注定不能安于平淡;但几分耕耘几分收获,风雨之后,我们必将迎来彩虹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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