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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冲刺资料: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作者: 时间:2014-09-05 阅读次数:6465 次 来自:法律教育网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

    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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