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作者:法中律国 时间:2020-10-26 阅读次数:1197 次 来自:法中律国公众号
一直以来,我国仅对企业法人破产制度进行规定,并制定了《企业破产法》,但未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规定,是我国破产制度的缺憾,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也是亟待破解的问题。
企业破产制度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法人这一经营主体退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活力,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加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自然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近年来,因自然人个人消费、经营、创业以及为其它经济主体债务(如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原因,导致自然人的债务负担急剧上升,也发生了很多被“追债而自杀”的恶性事件。
2019年6月国家各部委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要逐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一次重生或者东山再起的机会,对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退出机制中给予同等保护。
2020年8月31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个人进行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落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破产制度的缺憾。本文将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申请条件、影响及利弊、意义等方面就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解析。
一、何为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相对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其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以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对债务人部分/全部债务豁免的制度。
二、申请个人破产保护所需具备的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进行豁免或救济,像破产企业一样,给其一次重生的机会,“诚实”和“不幸”是个人申请破产的关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获得个人破产保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二)不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行为;
(三)不存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四)免除债务已达到规定期间的等等。
上述条件仅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获得破产保护所需具备的条件,但总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两个关键词“诚实”和“不幸”,相信这也是未来我国个人破产法应有之要义。
三、个人破产制度施行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众多因突发事件遭遇不幸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无辜被卷入债务旋涡的债务人,即便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仍是家徒四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债务人自身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可以使这些债务人获得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生活财富,但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
(一)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自身的影响
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来说,个人破产对债务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消费行为将严格受到限制,主要包括交通工具、消费场所、不动产与特殊动产购置、不动产装修、办公场所租赁、保险理财等非生活或工作必须的消费。
2.债务人所从事的职业资格的限制,该限制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其他限制,主要包括出境限制、借款声明、债务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方面。
总体来讲,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自身消费等各方面都严格受限,类似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措施,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限制更为严苛。对债务人而言,一旦申请个人破产保护,债务人此后向金融机构等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借款或发生商事交易往来时,交易相对人将更加慎重,通俗讲就是债务人将很难向第三方借款,甚至再次创业也将更加困难。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说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但对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来讲,因债务人系因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申请个人破产保护的,故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部分甚至全部债权将不能获得清偿,债权人将遭受巨大损失;但从另一角度讲,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使众多债权人的债权都得到保护,起到平衡债权人之间利益的作用。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将对个人信用做更加严苛的评估,影响市场资源的高效流动,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缓慢,但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倒逼个人信用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提高与完善,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是不是欠钱不用还?会不会成为有钱不还的“老赖”逃避债务的不法工具?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有人可能会认为我欠的钱可以不用还了,这是纯属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错误解读。在个人破产期间,和公司破产一样,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代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债务人的财产交易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限制,债务人一旦有财产也会被变卖,债务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的行为,仅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否则,法院将对债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所以,诚实守信是获得个人破产保护的关键,个人破产保护仅是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变卖、拍卖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进行豁免,而非无限制的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个人破产和“老赖”拒不偿还债务是有明显区别的,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所保护的债务人未恶意逃避债务,而对于“老赖”而言,其属于有钱不还,存在恶意拖欠债务的情形;其次,获得个人破产保护后,可以取得部分债务的豁免,而“老赖”所欠的钱仍需全部偿还,一分都不能少。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财产登记与监督制度的进步以及自然人这一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自身信用的提高等因素。让诚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根本宗旨,想要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诚信是第一要务,同时,也要量力消费、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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