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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学: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林文学 时间:2020-10-28 阅读次数:1363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林文学

2020年10月24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中国破产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传播破产法治思维,推动破产理论研究,促进破产实务发展。很好地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我们深表感谢。

本次破产法论坛针对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问题进行研讨,很有意义。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有关办理破产指标方面所做的工作。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共有10个指标,开办企业、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登记财产、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这10个指标涉及企业全生命周期,基本反映出一个国家企业经营的难易程度。去年我国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

直接与法院相关的两个指标是“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在《2020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位列全球第5,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二级指标全球排名第一,成为全球最佳实践者。“办理破产”有包括时间、成本和结果的“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个二级指标。我国去年位列全球第51名,排名较前一年提升10位。

近几年来,在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提审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是制定司法解释,直接提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2019年3月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中的“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重整程序指数中的“是否只有权利被重整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参与指数中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批准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出售”“单个债权人是否有权获得有关债务人财务的信息”四个方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予以明确规定。最终,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债权人优先权、单个债权人知情权两项内容获得世行认可,“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从11.5分提升至13.5分,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其他两项内容还需要系统性的解读和理解,需要实践效果和典型案例,期望下一次能够获得认可。

二是构建快速审理机制,缩短办理破产时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明确提出要简化审理程序,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五个方面,对法院和管理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予以全面指导。

三是完善重整法律制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中,就重整企业的识别、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的变更、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针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还分别于今年3月、5月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持续聚焦破产重整、和解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

四是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保障破产案件协调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文件中均要求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与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相关工作,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联合或推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有望尽快出台。

五是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提升破产审判专业能力。继2016年6月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后,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破产审判专门机构。自2019年1月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设立14家破产法庭。一批专业化的机构和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我们积极支持各地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六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综合平台。自上线运行以来,较好地服务了破产审判工作。接下来,将在进一步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信息平台进行优化升级。持续推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升财产变价率和资产配置效率。

尽管人民法院在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强化破产重整、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审判组织和队伍专业化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但办理破产指标中反映时间、成本和结果的回收率指标多年来没有变化,处于低位徘徊状态。

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反映了一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破产审判水平的高低,人们对破产观念的接受程度,是破产理论研究、破产立法、破产司法、破产理念等各方面的综合反映。

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抓住当前发展的有利契机,发挥职能作用,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努力。

衷心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推动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简易程序、预重整制度等破产法律基本制度,完善跨境破产、合并破产以及其他各项破产具体法律制度。呼吁破产法学界共同努力,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为浙江温州、台州、丽水等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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