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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作者: 时间:2014-10-10 阅读次数:6814 次 来自: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公司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公司要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是怎么样?首先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拨付破产费用等等。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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