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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作者: 时间:2014-10-17 阅读次数:2177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内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报酬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公司内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是否应当领取报酬,本条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公司清算、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义务主体,组织清算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其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事务,是履行其清算义务的行为,不再领取报酬。(2)清算义务人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领取报酬,其薪酬按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付。

相关原理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了结公司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和公司法人资格。可以说,公司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和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任。

    从各国立法上看,并不存在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立法例。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由董事或执行股东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章程或股东会议另行选任的除外。在理论上,韩国著名商法学者李哲松在论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时,也明确指出:“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全部义务,除此之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公司,可以认为股东承担的出资义务是其全部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就涉及选任清算组是否是股东、董事的义务问题。目前国内理论界通说认为,根据这一规定所确定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负责组成清算组,及时担任或选任清算人,保证清算程序顺利开展。如果没有成立或逾期成立清算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为基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解散后的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强制清算程序启动,此时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组事务,如领取报酬,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不但没有承担责任,还能获取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领取报酬。

审判实务

    对于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领取报酬,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本条规定将公司内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况作了区分,分为清算义务人和非清算义务人两种。对于清算义务人,其应当在公司解散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其逾期未能组织清算,未尽清算义务,导致国家公权力介入,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增加了清算成本,耗费了公司财产。现其自愿担任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是其履行清算义务的表现,索酬没有依据。对于非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参与公司清算事务,亦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按照原公司支付的工资计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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