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股东知情权行使分析
作者:破产情报局 时间:2020-12-29 阅读次数:1347 次 来自:破产情报局公众号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几个破产案件中,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时遇到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因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够参与到后续破产程序的一般为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是最大出资人,而其他股东则较难参与破产程序。这些较难参与破产程序的股东或对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等问题产生疑惑,而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形成的某些决定又或多或少会对其产生影响,故而他们为更多了解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情况,而向管理人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
笔者从自身经历的角度出发,浅谈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股东知情权行使问题。
一、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有限公司股东提请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起因
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绝大多数是依据有限公司申请或债权人申请这两条途径,一是有限公司申请必是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所有股东知悉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对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将面临的事务有一定的预判;二是债权人申请并不需要取得有限公司股东的同意,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均只会通知到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处,并不会要求或告知所有股东,即会造成股东知情程度不一。
如在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存在股东不同意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又无力阻拦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该股东将失去对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途径,并无法获知有限公司的现状,故而滋生向管理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可能;如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有限公司将被管理人接管,股东可能参与到后续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只会是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或是担任了高管职务的股东,而既未担任法定代表人又未在有限公司处任职的股东将无法了解到进入破产程序的有限公司的情况。因此,无论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是有限公司申请或是债权人申请,均会产生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可能。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来源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之规定,均无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之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有限公司之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未被注销工商登记之前仍然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未作出特别规定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
三、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否是否会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即股东知情权范围在于,一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在说明目的的前提下有权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管理人审查时应以申请内容做区分,分成四类,并适用不同限制要求:
1.关于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没有进行限制。有限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应成为阻碍股东知情权的原因,而这类知情权范围的材料都是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形成,管理人接管有限公司后,本应审查上述材料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利义务关联,如涉及其他股东之权利义务也应通知其他股东,故笔者认为该类别材料可向股东提供查阅、复制。
2.关于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管理人应要求申请人说明目的,进一步判断目的的正当性,再决定是否给与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本身对该知情权就有限制,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说明目的,由公司来判断目的正当与否,再决定是否给与查阅,以上是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时候,法律对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性是否正当的审查要求。
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将由管理人判断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目的的正当性,但因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限公司的价值取向就不再是为投资人获取利益,而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审查目的的正当与否时,更应考虑其可能存在特殊目的,如股东主张曾借款给有限公司,要申报债权;或股东是否存在超期未出资、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的问题;亦或是股东之间或和高管存在分歧,试图通过查账来举报其他股东、高管;
管理人应当以推进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作为侧重点,来审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审查后目的正当的,应给与股东查阅,同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陪同,防止股东复制。如股东明确其目的就是查账为证明股东在经营期间滥用职权损害有限公司利益的,管理人应对股东反馈的可能涉嫌股东犯罪线索进行“内部”调查与核实,但不应提供股东查阅,如确有股东涉嫌犯罪之情形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3.关于申请查阅会计凭证的,管理人应当拒绝查阅。理由是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的有关记账凭证或是原始凭证,在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尚且不允许查阅,而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状态的特殊存在更应在此争议之地保持“敬畏之心”,避免破产案件更加复杂化而久拖难结。
4.关于申请查阅与债权表、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会议记录、债权审查过程等相关材料的,管理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债权人知情权的规定执行,如股东不是债权人的则不享有获知债权人知情权所涵盖范围的相关材料的权利。
四.管理人如何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
管理人在收到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申请时,应对股东欲知情内容进行区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区分后的请求进行分项列明查阅或查阅、复制的反馈。
在股东提交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材料中,请求事项不明确或缺乏证明材料的,应作明确说明,并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如同意股东行使的,应在反馈答复中明确履行知情权的方式、时间、地点、人员要求。
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及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如股东或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无论是股东还是辅助人员在行使知情权时,管理人应配备1-2名陪同人员,防止其越权操作,谨防其运用拍照、摄像等电子技术越界,给管理人依法履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价值取向转变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遵循《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开展工作,是否给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断是一个综合、复杂的实践行为,应将立法精神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的专业判断。
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担任着部分类似司法审判之职能,这对管理人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更应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充实自我,以适应新时期承办破产案件助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发挥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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