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企业的欠薪投诉如何处理?
作者: 时间:2020-12-30 阅读次数:1209 次 来自:中工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劳动者刘某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浦东大队”)受理窗口咨询,表示某服饰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接待人员为刘某查询了“人民法院公告网”上企业的清算公告,发现法院已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17日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公告的管理人联系方式,刘某向管理人了解到,其工资已申报了债权。
【综合点评】
本案虽是劳动者刘某的咨询并非投诉,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仍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已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欠薪投诉是否应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投诉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受理: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此外,有关法规还有排除性规定,即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已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或仲裁、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欠薪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及其他劳动争议的,按破产案件进行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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